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是什么,化工生产四十一条禁令有哪些试题

生活常识 2023-05-09 18:00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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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十四条禁令有那些

41条禁令8个严禁吧?

工厂上墙安全、消防标语口号

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 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 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 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 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 不清洗,置换不严格,禁止动火 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 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 不需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令、无证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滑行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以上四十一条禁令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四不放过原则 1、 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 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4、 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三个对待 1、 未遂事故当事故对待 2、 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 3、 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对待

紧急求助

甲骨文公司1989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世界软件巨头,标志着刚刚起飞的中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得到了甲骨文公司的积极响应,甲骨文首创的关系型数据库技术也从此开始服务于中国用户。1991年7月,经过了近两年时间的努力开拓,为了更好地与迅速发展的业务相适应,甲骨文公司在北京建立独资公司——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2000年8月8日,甲骨文公司正式启用位于北京国贸大厦的办公新址,成为公司立足于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又一里程碑,也是长期扎根中国市场的新起点。 甲骨文公司(Oracle)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软件公司, 向遍及145多个国家的用户提供数据库、工具和应用软件以及相关的咨询、培训和支持服务。甲骨文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红木城,全球员工超过40,000名,2003财年收入达到95亿美元,是《财富全球500强》企业。自1977年在全球率先推出关系型数踞库以来,甲骨文公司已经在利用技术革命来改变现代商业模式中发挥关键作用。甲骨文公司还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对客户关系管理―操作应用―平台设施进行全球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实施的公司。 甲骨文公司1989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世界软件巨头,标志着刚刚起飞的中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得到了甲骨文公司的积极响应,甲骨文首创的关系型数据库技术也从此开始服务于中国用户。 1991年7月,经过了近两年时间的努力开拓,为了更好地与迅速发展的业务相适应,甲骨文公司在北京建立独资公司——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2000年8月8日,甲骨文公司正式启用位于北京国贸大厦的办公新址,成为公司立足于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又一里程碑,也是长期扎根中国市场的新起点。 目前,甲骨文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均设立了分支机构,向中国市场全面提供Oracle9i电子商务平台、Oracle电子商务应用软件以及相关的顾问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甲骨文公司在中国的员工达483人。 2002年10月,甲骨文公司在深圳成立甲骨文中国研发中心,服务于技术开发、产品认证和本地化、技术支持等关键领域。第二个研发中心也于2003年10月在北京揭幕。 甲骨文公司在中国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并传授领先技术,帮助中国软件企业在快速增长的经济大潮中取得成功,促进中国软件业的发展,也为中国的广大用户提供性价比高、可靠、安全的企业软件,为他们的业务增长作出贡献。 我们的策略是推进本地化建设、建立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中国市场实现承诺。目前,公司在中国91%的业务都是通过本地合作伙伴进行的。我们还与中国人才交流基金会合作,每年为4,000名中国软件工程师进行培训,以满足市场对软件专业人员的上升需求。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50519A20050519416350.shtml

紧急!求助!安全生产费用缴不缴税

安全生产费用是有比例的,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具体请参考: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紧急求助,救急!!!!!!!

安全生产费用是有比例的,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具体请参考: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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