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消毒有几种方法?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几种

生活常识 2023-05-07 16:31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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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车间、工器具消毒用什么合适?

食品加工中,由可细菌芽胞耐热性很强,必须用116℃以上的温度灭菌,故需要采用高压灭菌器或装置进行灭菌。高压灭菌是在完全密封的高压杀菌器中进行,常用温度为110~121℃。 对食品进行杀菌的方法很多,而加热杀菌以其有效、便捷和经济等优点,成为目前食品工业中杀菌的最常用方法。 对食品进行加热杀菌,不仅要迅速有效地杀死存在于食品中的有害微生物,而且,必须将杀菌热力对食品品质的影响和组织成分的损伤,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加热杀菌条件的选择,不但要考虑有害微生物的耐热性,而且还必须充分研究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条件对食品品质的影响程度。 因为不同食品的来源和组成成分不同,其所含有的有害微生物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不同食品进行加热杀菌的时间、温度等条件就不一样。 产芽孢的细菌,其耐热性极高,是加热杀菌的主要对象。酵母菌的耐热性较高,而霉菌的孢子比菌丝也有更强的耐热性。一般,微生物的耐热性越高,杀菌所需的温度越高,加热的时间越长(见表1)。 表1 几种微生物的抗热力 微生物 热致死时间 温度°C 时间min 伤寒沙门氏菌 60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63 7 大肠杆菌 60 5~30 嗜热链球菌 70~75 30 嗜热乳杆菌 71 30 芽孢杆菌芽孢 100 2~1200 酵母菌 50~60 10~15 霉菌菌核 90~100 300 黑曲霉孢子 50 4 在加热杀菌过程中,食品处于高温状态,这会对食品成分产生很大的影响。如碳水化合物褐变、蛋白质变性、脂肪氧化等等物理化学变化,严重影响食品的色泽、风味和口感。加热时间不宜过长,温度也不宜过高。 加热杀菌分为低温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瞬时杀菌及无菌灌装(充填)等。 低温杀菌是将食品中所存在的微生物部分(而不是全部)消灭的一种杀菌方法,其适用温度在100°C以下,例如消毒牛奶、奶油、酸性饮料、pH在4以下的果品加工食品、啤酒、酱油等。由于这种杀菌方法并未将存在于食品中的微生物全部杀死,必须采用进一步冷藏或使用添加剂等措施来抑制残余微生物的繁殖。低温杀菌在操作上一般可分为3个阶段,即使食品温度上升至设定温度的升温阶段、按设定时间维持恒温的保温阶段以及冷却至室温或低于室温的冷却阶段。以消毒牛奶杀菌为例,先将牛奶在62~65°C下加热30min或采用具有与此同等杀菌效果的方法进行杀菌,之后立即冷却至10°C以下进行保存。 高温杀菌则是将食品经过100°C以上加热进行杀菌处理,从而使食品具有更长的保质期。 pH在中性或酸性的食品和饮料,大都采用高温杀菌。例如植物蛋白饮料、浓缩乳、水产品罐头、蔬菜罐头、畜产品罐头等。 对于乳制品,一般采用超高温瞬时杀菌的方法,它只要将食品在130°C左右的高温下杀菌数秒。不论在理论上或生产上都表明,超高温瞬时杀菌的乳制品质量比低温长时间杀菌好得多。构成食品色、香、味和营养素的化学成分一般都为不稳定的因素,它们受热破坏的速度和一般化学反应一样,温度每上升10°C,就会增加2~3倍,而食品腐败菌芽孢的死亡速度将增加10~20倍。,超高温瞬时杀菌时腐败菌经瞬时处理后就迅速死亡,维生素并不一定会遭到破坏。 对于一般的罐头制品,可用高温蒸汽进行杀菌。有些罐头,为了保证良好的杀菌效果和罐体的密封性不受破坏,往往采用无菌罐装,就是对食品和容器分别进行杀菌消毒,待冷却后,在无菌环境下装罐、密封。无菌罐装对食品品质的影响程度较小,但装罐必须在无菌或几乎无菌的环境中进行,以免食品遭到污染。

工器具杀菌采用什么方法或者消毒剂比较好?

一般由于重复使用会导致表面会有层较难清除的菌膜,菌膜会产生细菌。一般的杀菌剂仅仅能清除掉器具表面的细菌,却难清除掉菌膜,杀菌通常并不理想。而DCW次氯酸溶液,可以在杀菌的清除菌膜,并抑制其形成,对器具无影响,杀菌后分解,无残留。

餐具消毒的方法有哪些?

(1)喷洒消毒将消毒药用水稀释成合适的浓度来喷洒消毒,主要用于畜禽舍、笼具、饲养场地、运输工具及排泄物,周边环境的消毒。(2)熏蒸消毒一般用甲醛和高锰酸钾混合后发生反应,产生的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来达到消毒的目的,多用于密封舍的消毒和种蛋消毒。熏蒸消毒必须有较高的室温和相对湿度,室温不低于15℃,相对湿度为60%~80%,消毒时间为8~10小时。(3)饮水消毒将消毒剂稀释到合适的浓度,即将消毒药加入一定量的水中,让畜禽自由饮用,来消除肠道病菌。(4)浸泡消毒用于浸泡用具、器械的消毒。

常用的餐具消毒方法有哪些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多选1、4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准规范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   (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厨房和冷菜间经营场所、加工人员和冷菜的制作等必须严格按国家《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凡重大外事活动、大型宴会和团体用餐,要有食品留样备查。若发生集体中毒,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现场和疑似致毒食物实样,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及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食品;   (五)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特别是生猛海鲜)必须计量准确,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使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点菜价目表必须明示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时令菜肴标明当日售价;   (二)提供的茶水要收费的,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价格;   (三)提供服务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四)接受团体宴席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企业可收取不高于宴席总金额的20%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允许消费者自带宴席用的酒水、饮料、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的加工服务等费用由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对食品安全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行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等;   (六)结帐时,应提供清单,标明具体消费项目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   第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应设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服务的,要在店堂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如遇遗失时,应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凡只收停车场地费或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消费者关闭车门窗、加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若发生失窃,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接受事先订餐服务的,应有订餐记录,安排桌位。超过约定就餐时间消费者不到,服务人员应及时电话联系;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企业可以取消预订服务,并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不接待下列消费者   (一)携带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店者;   (二)携带宠物者;   (三)从事违法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处理消费争议时,应该有理有节,不得侮辱消费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避免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第四章 消费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尚未食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有问题食品价款的一倍。食用后尚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退还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桌消费总额的二成。   第二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的,应当增加赔偿该食品价款的一倍。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因工作失误提供的食品质量有瑕疵,未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调换或退货。   第二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退回相应费用;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相应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损坏餐饮业经营者的餐饮设施、物品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餐饮行业协会请求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向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

1、餐具消毒的方法很多,主要分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两大类,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有哪几种?

物理消毒法是利用物理因素作用于病原微生物将之杀灭或清除的方法.物理因素按其在消毒中的作用可分为五类 (1)具有良好灭菌作用的,如热力、微波、红外线、电离国徽等,它杀灭微生物的能力很强,可达来灭菌要求; (2)具有一定消毒作用的,如紫外线、超声波等,可杀灭绝大部分微生物; (3)具有自然净化作用的如寒冷、冰冻、干燥等,它们杀灭微生物的能力有限; (4)具有除菌作用的,如机械清除、通风与过滤除菌等,可将微生物从传染媒介物上去掉; (5)具有辅助作用的,如真空、磁力、压力等,虽对微生物无伤害作用,但能为杀灭、抑制或清除微生物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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