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可以对人体哪些系统造成损伤?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生活常识 2023-05-07 18:49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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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危害

  毒品的危害可以说有很多,归纳起来最主要的危害有两大类: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   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 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 的艾滋病问题。,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 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 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一、静脉注射毒品   (1)静脉注射阿片类毒品的危害最大,后果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不洁注射导致感染各种疾病,如细菌性心内膜炎,破伤风、败血病、横断性脊髓炎,并极易传染乙肝、丙肝等血清型肝炎。不洁注射是传播艾滋病毒的重要途径。   (2)注射阿片类毒品对人体的免疫功能有着直接和全面的损害。静脉注射毒品,最容易引发吸毒过量死亡,国内外大量的统计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   注射部位的皮肤可能出现脓肿、感染、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症状。   三、通过呼吸道途径吸食毒品   是指毒品加温后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吸食方式。长期吸食对呼吸道系统造成恶性刺激,轻者易患气管炎,重者导致肺炎、肺气肿和肺癌。

毒品对全人类有什么危害?

毒品的危害

怎样拿到吸毒的证据

  很简单,对吸毒人员进行尿检或血液检查,尿检或血液检查呈阳性的,排除吃药(例如白加黑等感冒药)造成的,在其家、随身物品、车内或其他住所等地方发现毒品、吸毒用具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吸毒的,就可以认定该人员吸毒。

公安机关在办毒品案件中的侦查工作要点

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公害,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有进一步蔓延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重道远,毒品犯罪越来越复杂,而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机关要准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对毒品犯罪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必须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进行研究和探索。   本文主要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法制建设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立法例,分析了毒品案件侦查取证的特点,从特情参与侦查、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转化为合法证据、侦查人员作证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探索。   第1章主要介绍了毒品犯罪的概念,细化了毒品犯罪的法定种类,介绍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1)毒品案件的证据具有相对的单一性,且证据少,有些证据难以当庭出示。(2)毒品案件证据具有即时性,物证、书证易灭失。(3)毒品案件证据中言词证据凸显重要性,但其弱点不可忽视。结合司法实践,阐述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呈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是由于公安机关在特情参与侦查、技侦材料使用、侦查人员作证等侦查取证中存在问题,突出了研究上述三方面问题的必要性、重要性。   第2章对特情参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情况及优越性作了阐述,介绍了“特情引诱”、“诱惑侦查”的概念,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现阶段特情人员参与毒品案件侦查存在如下问题:1、侦查机关使用特情无章可循,难以统一管理和控制,使用特情是侦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关于特情的规定。2、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隐蔽真实情报来源和证据材料,给检察院、法院的定罪量刑造成困难,而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隐蔽特情的原因在于为了保护特情的安全和侦查手段,更重要的是在于侦查机关想长期保有侦查的特权,逃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3、侦查机关使用特情不受监督,随意性较大,可能导致诱惑侦查的滥用。,笔者提出提出了对上述问题的对策:1、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政法委、人大协调公、检、法部门制定对特情的统一管理规范,从立法层面上解决无章可循的问题。2、要求侦查机关以保密卷的形式将特情的情况和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以保护特情,又能避免因证据方面的问题而产生定罪量刑的不公。3、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例及令状制度,侦查机关使用特情应由检察院批准,由检察机关监督,应改革检警关系,建立检察指导侦查的刑事诉讼模式。   第3章主要探讨技侦手段获得的材料转化为合法证据使用的问题,,阐述了技侦手段运用于毒品案件侦查的法律依据,我国《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需要时,可以按照批准程序,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阐述了毒品案件侦查需要使用技侦手段的原因,揭示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运用技侦手段取证存在的问题:1、技侦手段缺乏立法认可,已有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2、技侦手段的实施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3、技侦手段的运用缺乏透明度。笔者根据调研情况,介绍了我国相关省市司法部门转化技侦材料为合法证据的做法:如北京市原有的制作保密卷的做法,将技侦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置于保密卷内提供给检察院、法院,不提供给辩护人,不当庭出示,庭审时只说明该材料证明的问题。如云南昆明市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或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如上海市的检察官、法官到侦查机关技侦部门听、看技侦材料,或由检察官再制作“工作记录”提供给法庭,如侦查机关以向犯罪嫌疑人播放技侦材料作为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获取口供的方法。后笔者提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对策:1、将技术性、秘密性侦查手段纳入立法,规定允许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信息资料作为证据使用。2、为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严格规定技侦措施使用的情形和范围,适用的案件范围要严格限定在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3、严格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技侦手段,但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可随便使用。一种是公安机关在采取技侦手段前,将实施技术侦察措施的具体对象、理由、执行时间、地点、执行机关等情况列明向检察机关审批,由检察官审查后签发允许令状,在法律监督机关知情之下由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措施,另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可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但要抄送检察院,由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执行。   第4章主要讨论侦查人员作证的问题和对策。对侦查人员作证问题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实践中法院、辩护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紧密结合某检察院承办的真实案例,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侦查人员作证的身份界定问题,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下,警察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实质是代表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其出庭的身份不是个人,与证人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仍有不同。阐述了毒品案件侦查人员作为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能否做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实践中常见,有效,但形式欠妥,更好地是以“工作说明”的形式出具。阐述了检察机关在监督、引导警察作证中的障碍:线性诉讼模式的障碍、检警分离的障碍、警察的能力素质不高的障碍、警察自身无相应保障的障碍。,笔者结合目前的刑诉法规则,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警察作证的问题:1、阐述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检警一体的基本观点,要求树立检警一体的观念,按照检警一体化的要求,理顺检警关系,侦查为庭审公诉服务。2、重点监督侦查工作的合法与否。检察人员必须对工作说明进行核实,尤其是在“工作说明”记载的情况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等情况下,必须向出具该工作说明的侦查人员进行核实。3、提高警察作证的能力,警察出具《抓获经过》等的工作说明应客观、详细、真实地反映其在侦查案件中获知的事实,还需提高警察出庭作证应对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能力。

毒品对全人类有什么危害?

毒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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