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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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1.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2.社会上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高二、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1.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使用。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见“主要调整对象”)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2.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四、主要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对象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
B、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作为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已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首选语言。 截至2015年,中国70%人口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尚有约4亿人只局限于听懂的单向交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为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平均达到80%以上。 扩展资料 中国地域广阔方言众多。由于不同方言在沟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各地经济文化的沟通交流,存在“区域文化岛”的现象,这些“区域文化岛”保留了不同地区的先进文化和民间智慧的精华,由于语言障碍无法很好的交流和互相取补,,需要有一种共同语来消除“区域文化岛”,将中国广袤土地上所有的智慧黏合起来。 不过推广一门语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宜操之过急,要恰当处理好地方语言的发展和普通话推广之间的协调性。推广普通话的目标不是要消灭地方语言,而是要消除沟通障碍,在推广当中的确出现了消灭方言的现象(例如南宁的平话与白话),所以在推广的时候要把握好力度,明白过犹不及的道理。 因为语言多样性一直是中华文明的宝贵文化积淀之一,就和生物圈中的生物多样性一样,因为多样性,这个世界才能多姿多彩,因为多样性,生物圈才能维持平衡,保证物质流动和能量传递能够正常的进展下去。 语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因为语言多样性,才彰显了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和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因为多样性,才不会所有的人都用一种同样的思维去看待问题,思考问题。 北京话、大陆普通话、台湾国语、新加坡华语、马来西亚华语等在语音、词汇等方面有少许差异。要注意的是北京话并不属于一种标准语,因为它是未经整理和标准化的北京城区方言。以上的几种标准语都是以北京话这种方言为基础来进行标准化的产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以
普通话为国语。 普通话(Standard MandarinPutonghua),是现代标准汉语的另一个称呼,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通用语。汉语不等同于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与人民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普通话作为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已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首选语言。截至2015年,中国70%人口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尚有约4亿人只局限于听懂的单向交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为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平均达到80%以上。 现代普通话的主要来源是元朝时期以大都(北京)话为基础所编制的《中原音韵》,前身是明清官话,到了雍正年间,清朝正式确立北京话为标准官话。现代普通话跟东南地区方言相比,保留的古音比较少,并且消失了“入声”。 1909年清政府将北平语音命名为国语。民国时多次制定标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国家认可的国音注音字母,1920年爆发“京国之争”,1932年经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国音常用字汇》后,确定国语标准。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而不是以滦平语音为标准音。制定标准后于1955年向全国推广。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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