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最后期限哪一天?暖气费晚交20天 问下滞纳金怎么算的!

生活常识 2023-05-08 08:58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今天给各位分享取暖费最后期限哪一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取暖费最后期限哪一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皮肤病网,现在开始吧!

2019年暖气费缴了但是没有享受到供暖这么办?

你好,暖气费交了,但没有享受到暖气,可以找暖气公司进行处理,谢谢

如果暖气费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 1、《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2、管理办法第2十一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则按照用热量征收; 4、所以如果不交取暖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 扩展资料: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我丈夫于2019年12月31日去世,这个月工资怎么开?

首先先给您道一声节哀顺变。 我们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去世呢?正常死亡及工伤是有区别的。 所谓正常死亡,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不同的死亡待遇标准,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了因工死亡待遇,不可以在享受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何不能享受,很简单的道理,因工死亡不是因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原单位上班到10月31日止后辞职,单位要帮员工交十月份的五险金吗?

因为你辞职是1O月底,所以单位会把十月份的五险一金交了,另者你开十月份工资也会扣除五险-金的,这个合情合理。

哈尔滨市取暖费欠费收取滞纳金吗

哈尔滨市取暖费欠费是不收取滞纳金的,但是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应当在每年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当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原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双方约定由新用户结清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Copyright@2015-2025 www.pifubingw.cn 皮肤病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