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

生活常识 2023-05-08 11:22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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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是指

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政策是法规的依据,法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制很不完备,没有安全生产法规的场合,只能依照党的安全生产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章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使得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管理面向的对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可分为以下4类。 1.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三”审批、安全检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规章制度。 2.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3.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等。 4.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管理制度主要有包括女工保护、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员工身体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具备和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保障。所以,安全投入也同样要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活动以前,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安全投入;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经营以后,为了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安全可靠,在安全方面仍需不断地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切实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①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等; ②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③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④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费用; ⑥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⑦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其他资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以外,还要从机构、人员上加以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人员分工和功能分化的基础上,使安全管理者群体中的各个成员担任不同的职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赋予不同的权力,共同协作,为实现共同的安全工作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安全管理系统。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单位内部安全检查、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活动,实现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见表7-1所列。 表7-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四)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和时间;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内容和时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患者康复,分散用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风险。广义地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实施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也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其安全生产。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工艺的要求及中间产品、成品的性质,提供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安全的作业场所,选择安全的生产工艺和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七)积极进行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各种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单位除采取管理和技术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以外,还应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等类型。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4.专项安全评价 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安全评价是安全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九)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广而言之,重大危险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大于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是导致灾难性事件的根源。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伴随着大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形成灾难性事件。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掌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订。,要把有关应急救援知识通过演习、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式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全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具体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时,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章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使得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管理面向的对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可分为以下4类。 1.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三”审批、安全检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规章制度。 2.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3.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等。 4.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管理制度主要有包括女工保护、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员工身体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具备和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保障。所以,安全投入也同样要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活动以前,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安全投入;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经营以后,为了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安全可靠,在安全方面仍需不断地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切实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①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等; ②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③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④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费用; ⑥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⑦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其他资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以外,还要从机构、人员上加以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人员分工和功能分化的基础上,使安全管理者群体中的各个成员担任不同的职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赋予不同的权力,共同协作,为实现共同的安全工作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安全管理系统。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单位内部安全检查、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活动,实现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见表7-1所列。 表7-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四)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和时间;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内容和时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患者康复,分散用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风险。广义地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实施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也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其安全生产。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工艺的要求及中间产品、成品的性质,提供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安全的作业场所,选择安全的生产工艺和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七)积极进行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各种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单位除采取管理和技术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以外,还应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等类型。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4.专项安全评价 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安全评价是安全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九)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广而言之,重大危险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大于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是导致灾难性事件的根源。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伴随着大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形成灾难性事件。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掌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订。,要把有关应急救援知识通过演习、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式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全相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具体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时,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标准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第三章 许可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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