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梢蛇是保护动物吗?什么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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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是保护动物吗?
红瘰疣螈,为蝾螈科两栖动物。雄螈全长136毫米~150毫米,雌螈147毫米~170毫米。头部平扁,两侧脊棱显著隆起,无唇褶,体两侧各有1排球形瘰粒14~16粒。彼此分界明显。指4,趾5。尾较弱而侧扁,鳍褶较低。背面棕黑色;头部、四肢、尾部以及背脊棱和瘰疣部位均为棕红色或棕黄色。捕食蚯蚓、蜈蚣、步行虫、蜗牛等。 在云南西部分布较广,数量也较多,但因其去内脏的干制品而被捕捉;又以其色斑艳丽,活体也被出售供饲养观赏,数量急剧减少。
这是国家保护动物吗?
这是昆虫 蚂蚱的一种, 不是国家 保护的动物。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指什么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因为“法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内涵会因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经历甚至不同职业而变得不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还在不断进化。 而对“法律”的定义,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方式。 一 “法律”的词源 “法”这个字在古代写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在古代司法、监察衙门和官员身上,獬豸是必须的装饰品。现在很多法院门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风。 东汉许慎写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并具有公平、正直的意义。 “律”按《说文解字》的说法,是“均布”之意,说明法律具有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商鞅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也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也就是说,此二人为代表的“法家”将法律作为权力或强制的表现,是一种统治手段,也是一种统治工具。 直到现在,我们还会经常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都是把法律作为工具。 以后直到清代,中国古代法律一般称作“律”。 “法”与“律”用做合成词,是在清末由日本输入。“法律”一词,在我国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我们中学的政治课本上,“法律”的定义如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个概念是不是法学界公认的概念呢? 不是。 对于法学家来说,这个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马克思的“法律阶级论”。 对于马克思的学说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见,更别说基于阶级分析学说给法律下的定义了。 二 历史演变中的“法律” “法律”这一概念随着人类对世界认知的不同,其定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宗教作为基本统治手段的古代,人们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来制定。典型如《圣经》的“十诫”。 在君主专制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命令。东方的商鞅、韩非,西方的霍布斯、奥斯丁,都持此种观点。霍布斯说,法律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 到了君主专制解体,民主观念崛起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民众的公共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全部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群体。而人民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成。 而到了工业革命之后贫富分化,劳资严重对立的时代,法律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压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一概念先影响了苏联,后来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阵营。 到了当今世界,虽然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概念成为主流社会的基本共识,在很多意识形态与西方不同的国家(如阿拉伯世界),对“法律”的定义与主流社会还是大相径庭的。 三 东西方视野中的“法律” 东西方文化中,对“法律”理解差异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约法”,即约定之法,大家商量着来,法律条款都是大家商量出来的。商量不成咋办?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法律定出来,大家就都得遵守,因为这是大家商量好的,谁也不能出尔反尔。 东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说了算,没得商量。也不必征求意见,更不需要投票表决。即使刘邦“约法三章”,也是没有商量的。君主是立法者,官员是执法者,民众则受制于法。 而这就造成了东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讲“法治”,以法治国,王在法下,法是约法。 东方讲“法制”,依法治国,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于这种分野,二者在权力划分和部门设置上就出现了一个重大不同 东方古代有行政部门如三省六部,有监察部门如御史台都察院,有司法部门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却从来没有西方议会这样的立法机构。 ,东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国才开始学习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现在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盘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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