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暖不热怎么投诉?地暖不热,向哪里投诉,物业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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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不达标应向国家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投诉的部门有: 1、供暖公司。如果确属供暖单位的责任,可以起诉。 2、小区物业。双方有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起诉的方式。 3、可以投诉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 例如,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供暖投诉应该找哪个部门
投诉供暖可以找相关的供暖行政部门,如果投诉完之后,依然没有办法达到一定的温度,还可以向当此地供暖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接着投诉,或者打相关的投诉电话进行线上投诉。投诉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一直无法达到温度标准的,可以申请退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请问暖气不热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因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供热政策文件,各省市都是以当地的地方性政策为标准。 所以供热暖气不达标的可以向当地的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以黑龙江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黑龙江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暖气不热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暖气不热怎么投诉
供暖不热可以去当地的供热办投诉,也可以直接找当地的新闻媒体曝光。给当地热力公司打个电话反映下情况,要是他们那边态度恶劣的话,联合小区的业主们去投诉或起诉他们。 用户所在小区或者所在单元普遍反映家中暖气温度过低或者暖气不热,很有可能是换热站因停电、停水或者供热管网出现故障抢修影响正常运行,导致用户的供热需求得不到满足。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户需及时与供热公司联系,以保证暖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用户自己家中暖气不热或者暖气温度过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做好保温工作,防止门窗缝隙的冷空气渗透降低室内温度。用户需与产权单位或者物业部门联系,由物业进行处理,尽快解决暖气不热问题,保证用户的用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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