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级别上属于什么法院?中国各法院之间的关

生活常识 2023-05-08 15:42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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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为中级,高级,最高级,三种吗?

法院分为中级,高级,最高级,基层级4种,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1、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3、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最高法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区别如下:一、级别不同。1、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受案范围不同。1、中级法院负责本市内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基层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2、高级法院负责全省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下属市中院上诉的二审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如何分级的?基层和中级法院怎样划分?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的法院有哪些级别?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直辖市由于直接管辖区、县,比一般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缺少一级,为确保审级完整,所以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之间,专门加设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四个直辖市分别设两个中级法院。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法官等级如何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人民法院等级怎么分的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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