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什么

生活常识 2023-05-08 15:42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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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什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1][2]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3][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2]

我国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什么?

我国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一般设有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扩展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体制顺应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政社分开”和“简政放权”,清晰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边界,基本厘清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把不该由政府负责的事项都转移出去,真正转到社会、转到市场上去,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既壮大了社会组织这一基层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主体,畅通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极大地激活了社会自治功能,又建设了与社会治理创新要求相适应的职能到位的“小政府、强政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我国基层体制的蓬勃生命力

1982年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有?和?一

1982年的我国第四部也是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有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也是我国对基层群众自治模式的探索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那三种组织形式

基层指的是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扩展资料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为题写一篇800字作文

作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工作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建立和健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1952年公安部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国城镇和农村的广大居民都已经充分地组织起来。 职能人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办理公共福利和其他事业,解决生活、学习、文娱、体育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和改善本区域的环境;他们宣传遵纪守法,进行自我教育;协助政府,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排解人民内部纠纷,调解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依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此后,全国各地开始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此后,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并施行。它的出台,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逐步开展撤区并乡即乡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到2000年后,城市地区开展街道的合并;随着农村地区乡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完成,农村乡镇对村级组织进行大面积的合并,这时被称之为“居民委员会”(今之“社区”)之间、村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进行了调整和合并。到2005年,全境的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基本全部进行了合并。由于“居民委员会”也是农村地区建制镇的分区,合并前的居民委员会以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为主,随着行政村和居民委员会交叉调整,建制镇的原来的部分行政村和原来的居民委员会组建新的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区域定名为“社区”,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被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作为以前的沿用习惯,社区和居民委员会混合使用。 应该差不多了,希望大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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