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社会尊重?国民有哪些应尽的责任

生活常识 2023-05-08 18:27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和社会尊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和社会尊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皮肤病网,现在开始吧!

国家为什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私有财产权——国家强化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   本次宪法修正强化了对私有财产保护,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不受侵犯,包括不受私有财产权主体以外的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侵犯,更是指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只要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在国家保护之列。我国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一很长的历史阶段,由于受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长期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中强化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我们不能由此走向一个极端,把“私有财产权”抬到一个神圣、至上的地步。近代宪政史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私有财产权从神圣到不神圣,从至上权利变为相对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合法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它不是位阶最高的权利,不能用它排斥公民的其他权利。相反,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和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发生冲突时,它还必须做出适当的让步。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生命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和私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国家应优先保护前者,对后者作必要的限制。宪法关于社会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个基本理念。本次修宪在强化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照法律程序和依法给予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少数人群的权利——国家实行积极的差别待遇   这里所说的少数人群,也可以表述为弱势人群,主要指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属等。我国的少数人群与他们对应的多数人群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各方面应该享受同等的权利,在社会理念上为全国人民广泛认同,我国宪法与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人群比较多数人群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生活上存在实际的差距,这些差距会妨碍他们享受到实际的平等权利,所以我国为了帮助少数人群在各方面享有实际的平等权利,对他们的权利实现给予特殊保护,对他们实行积极的差别待遇。以国家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和积极差别待遇为例。在政治权利上,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又受到特殊保障。国家还重视保障各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真实实现,实行了积极帮助的政策,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国家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体育活动等。国家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也实行特殊的保护。法律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减员下岗中,对华侨、归侨、侨属不能下岗。对老人、儿童、残疾人,我国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文化传统,国家对他们权利的特殊保护有深厚文化基础的支持。     获得救济的权利——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   我国各国家机关均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侧面也都负有对被侵权人实施救济的职责。就当前来说,我国的权利救济应突出在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强化人大职能,一是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强化人大在人权救济上的职能,最主要的是强化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权保障、人权救济上,要认真履行其监督职责。这里可以分作两个方面讲。第一个方面,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去保障。这里的国家主要指承担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级政府。怎样监督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权的实现呢?由公民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方式不现实,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犯,用司法裁判代替政府政策的制订,潜伏着司法专横的危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国家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上的政策行为不具有可司法性。可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此职责,督促政府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在必要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直接做出决定,由各级政府执行。第二个方面,对于具体侵犯人权的案件不可能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救济职责,但它们选择典型案件,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以至依法组成调查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做出决定,也是一种必要的方法。西方一些国家对影响重大的侵犯人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政府的案件由议会直接组织调查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扩大人权的司法救济范围,当务之急是把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我国公民民主权利与政治权利如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除个别案件外,我国的司法保护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我国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的直选中,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在经过申诉程序后,对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选举法还对破坏选举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除此而外,司法保护几乎不进入公民政治权利领域。   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自治组织只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能撤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实际上这种情况十分普遍。首都北京就曾发生乡政府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事件,被非法撤换的村主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从县法院告到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该主任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得到救济的机会。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权利是一种可诉的、可救济的、可司法性的权利,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从保障人权出发,从履行国家义务出发,都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简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 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中国政府促进和保护人 权,是人民民主广泛性和真实性的体现。 ②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应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③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活动。在保障人 权方面积极行动,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这将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④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人 权事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 权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稳定等都有着重大意义。

简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 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中国政府促进和保护人 权,是人民民主广泛性和真实性的体现。 ②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应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③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活动。在保障人 权方面积极行动,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这将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④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人 权事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 权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稳定等都有着重大意义。

宪法确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什么做了全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确立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作了全面的规定A基本权利B基本义务C基本规范D

疫情期间,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做的够好了,它尽最大可能和努力控制了疫情,保障了全国十几亿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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