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的核心,宗法制的主要内容、特点、作用是什么

生活常识 2023-05-09 17:55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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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宗法等级制度的核心

这个问题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个基础问题,越是基础的问题越难回答,倘有疏漏,敬请指正! 必须明确一下封建的概念 自上个世纪以来,大陆史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将秦以下,至于清的历史称之为封建社会。这个观点在现在看来,尤其是与西欧的封建社会比对之后,其犹有诸多可疑之处。 “封建”本义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封藩建卫”。封建制的基本内涵是世袭、分权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殷商西周实行宗法封建,春秋战国时期此制渐为郡县制取代,秦汉至明清社会主流离封建愈远,实行地主经济基础上的君主集权官僚政治。,称秦至清两千年为“封建社会”是背离了“封建”本义。 那么,封建的“西义”是什么呢?中语“封建”一词对应的是英语中feudalismus,冯天瑜先生《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描述了这一词汇的在西欧的发展过程 这一术语在西欧有一个复杂的形成过程它并非中世纪本有的名词,而是近代西欧创造的表述中世纪制度的专名。Feudalismus源于通俗拉丁语fedum(采邑)以及法语feu,feud,或feudum(领地),指西欧中世纪的一种土地所有制。16世纪法国的律师率先以feudal一词表述北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17世纪英国法学家用feudalism指中世纪遗存的土地协约。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封建法,论及封君封臣、贵族分权、农奴制、庄园采邑制,概括出feudalism的基本义项——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19世纪以后,经欧美史家,尤其是德国历史学派阐发,feudalism成为西欧中世纪制度的专用词,并以feudal(封建)为基干,形成一系列相关术语,如feudalismus(封建主义)feudalgesllschaft(封建社会)、feudal—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taat(封建国家)等。强调世袭封建主控制臣民人身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由此派生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是feudalismus的特点。法国史学家、年鉴学派创始人马克·布洛赫(1886~1944)在名著《封建社会》中,把“依存关系”(人身依附)、“封土”(fief)、“封臣”(vassal)视作封建制的基本属性,认为“依附农民”是“欧洲封建制度的特征之一”。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上卷特加一附标题“依附关系的成长”。而人身依附淡化的社会(如秦汉以下,特别是中唐以下的中国社会)显然不是封建社会。 两相对照,封建一词无论是汉语本义,还是西义,其所指的都是实行贵族政治、领主经济的政治体制。在这一点上,秦汉以下的社会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那么,题主所问的中国封建制度,实际上,更确切的表述应该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这一制度是起于战国,大致以秦的统一为标志,初步形成。这个制度得以形成,主要得益于三种力量的推动个体农民经济的出现、地主阶级的产生,官僚制度的发展。以下分论之。 一、从春秋到战国,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井田制下的农夫一变而为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民,这种农民个体经济就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度借以建立起来的物质的经济基础。 个体农民经济在春秋后期就已大量出现了,到战国时期更形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战国时期的农民和国家的关系类似于后来农民和地主的关系。他们从政府那里取得一份土地,在政府的管理下进行生产,其义务是当兵、纳税、服徭役。政府靠农民的兵役、徭役和赋税来生存。这种国家授田的景象,我们可以在史籍中找到诸多记载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 商鞅为秦“徕三晋之民,利其田宅,复之三世。” 以上的记载表明,国家的土地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所耕种的土地是从政府那里取得的。 这带来两个结果第一,大规模的土地调配,要求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第二,农民个体经济力量是分散,在大型的水利工程等设施上,仍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安排。这两项都促进了中央集权的产生。 二、地主阶级的产生。战国时期,地主阶级产生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土地兼并与招抚流亡,其二是因军功受爵赏。第一条以齐鲁最为典型,第二条以秦国为最。无论是哪一种途径产生的,地主阶级在出现之后,为了与原有的奴隶主贵族争夺土地与民众,必须结成一个整体,集中自己的力量,这个要求也催生了专制制度。 三、官僚制度。张星久先生指出,官僚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是君主专制得以实现的特定组织形式和制度形式。以秦朝的制度来看,在地方行政上,废分封,行县制,在中央上推行三公九卿制。这一套官僚体系使得皇帝可以大权独揽,是其专制的保障

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区别?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快速 导航 特点 关系 形式 影响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 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1] 特点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1]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1]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1]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1]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2] [3] 这种原始礼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2] [3] 嫡庶关系 大宗与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2] [3]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5] 。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6] 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什么叫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简单说就是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的内容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内容有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大小宗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大小宗之间不仅是家族等级关系,而且是政治隶属关系。

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有何特点

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继承和分配制度,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系政治联系的制度。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特点 1.嫡长子继承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它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 2.血缘关系维系,依据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分配政治权力和规定等级秩序。 3.族权与政权相结合,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扩展资料 宗法制影响 1、宗法制是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政治法律工具,形成森严的等级制度,保障各级贵族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 2、保证了贵族的垄断地位,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3、把“国”和“家”密切结合在一起。 宗法制目的 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宗法制为核心;族权与政权结合,家国一体;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度互为表里,紧密结合;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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