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热热力公司不管怎么投诉?暖气不热找哪个部门投诉

生活常识 2023-05-07 11:25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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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小区暖气不热物业不管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小区暖气不热,可以向当地热力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扩展资料: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供暖公司不给供暖找谁投诉?

他们是什么理由不给供暖呢,先要搞清楚原因,如果条件都具备了单独不给你一户供暖打12345民生热线试试,各地方应该一样的。

供暖公司不给接暖气怎么投诉

如果是家里暖气坏了需要维修接暖气的话这就是供热公司的不对,要是你家私接暖气或者改动了水力平衡,这就是你的过错了。如果你申报接暖气,需要走流程,流程走完后供热公司还不给你接,是他的问题,但申报接暖气会有费用产生。要是供热公司的过错,你要不断的投诉热力公司客服,不断的打电话,或向政府部门的市政市容高管委投诉。

请问暖气不热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因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供热政策文件,各省市都是以当地的地方性政策为标准。 所以供热暖气不达标的可以向当地的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以黑龙江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黑龙江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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