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纪念馆内应设置什么标志?博物馆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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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数字馆徽标含义
解答, 标识寓意:取“宫”字形,凸显东方个性“院徽标识设计取‘宫’字形。‘宫’字的一点取材于‘海水江牙’和‘玉璧’的图形元素;‘宫’的两个‘口’,正好符合紫禁城‘前朝后寝’的建筑理念;‘宫’字下边不封口,寓意皇宫过去是封闭的,而今日的故宫博物院是开放的。” “造型上方的海水托玉璧,取其珍如拱璧之意,象征故宫博物院拥有并妥善保存100多万件珍贵文物;造型中的矩形与故宫格局最为相合,与玉璧构成‘天圆地方’;色彩选用故宫的典型色彩——金色、黄色、红色、蓝色为基调。加之故宫博物院是在明清皇宫的基础上建成的博物院,着力凸显这一东方个性,可使该标识在中外众多的博物馆中独具特色。”
故宫博物馆标志的来历与历史~
“院徽标识设计取‘宫’字形。‘宫’字的一点取材于‘海水江牙’和‘玉璧’的图形元素;‘宫’的两个‘口’,正好符合紫禁城‘前朝后寝’的建筑理念;‘宫’字下边不封口,寓意皇宫过去是封闭的,而今日的故宫博物院是开放的。” “造型上方的海水托玉璧,取其珍如拱璧之意,象征故宫博物院拥有并妥善保存100多万件珍贵文物;造型中的矩形与故宫格局最为相合,与玉璧构成‘天圆地方’;色彩选用故宫的典型色彩——金色、黄色、红色、蓝色为基调。加之故宫博物院是在明清皇宫的基础上建成的博物院,着力凸显这一东方个性,可使该标识在中外众多的博物馆中独具特色。”
文物保护法保护什么?
您好,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简述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该法规于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 施行时间 1982年11月19日 修订时间 1982年11月19日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单位 第十届全国人大 92%的人还看了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 环境保护法 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手抄报 修订内容 1982年11月19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1991年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3]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 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5] 2017年11月4日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四)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第二章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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