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漏水物业管不管?水表坏了怎么办,该找谁修

生活常识 2023-05-07 20:35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今天给各位分享水表漏水物业管不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水表漏水物业管不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皮肤病网,现在开始吧!

水表坏了是物业承担还是业主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情况承担者也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损坏是自然的,也就是说不是人为因素导致的,需要看一下是内部的水表,还是外部的水表。如果是公共水表,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的费用,业主不需要自掏腰包。2、如果是屋内的水表,并且不是个人因素导致的损坏,可以要求供水公司来负责维修或者直接更换。但是如果是人为因素导致水表出现了损坏,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本人来承担。3、所以水表坏了由谁来负责修理或者更换,主要看一下水表的归属权问题,知道是谁的,就应该由谁来负责维修和更换。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水表损坏是业主承担还是物业承担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情况承担者也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损坏是自然的,也就是说不是人为因素导致的,需要看一下是内部的水表,还是外部的水表。如果是公共水表,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的费用,业主不需要自掏腰包。2、如果是屋内的水表,并且不是个人因素导致的损坏,可以要求供水公司来负责维修或者直接更换。但是如果是人为因素导致水表出现了损坏,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本人来承担。3、所以水表坏了由谁来负责修理或者更换,主要看一下水表的归属权问题,知道是谁的,就应该由谁来负责维修和更换。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水表漏水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负责

法律分析: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所以自来水公司过来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但用户不应当承担漏水的费用。你的水管漏水部分是在水表之后,也就是属于你自己家里部分的水管漏水,不属于公共范围内。并且你的书自建房,并非商品房,也就是没有物业公司,家里的水管出现漏水的情况应该由你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但不能收取漏水所损失的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水表表后漏水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水表前管道漏水应当由物业负责,水表后管道漏水应当由住户自己承担。所以自来水公司过来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但用户不应当承担漏水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水表有问题物业管不管

法律分析:由供水公司负责维修和更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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