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工业包括?公司给上的社保类型是农民工,能改农村劳动力吗

生活常识 2023-05-08 18:26生活常识www.pifubing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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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乡创业的人也不在少数,不少在外打工多年的人也想回乡创业。农村创业市场兴盛得益于资本的流入以及社会生产资源的再分配,加上具备一定的投资环境,在我们的印象中,不少的村子里面都开始办厂。 农产品加工比如米面加工、玉米深加工、花生深加工、棉花加工、辣椒加工、红薯加工、土特产加工等等,很多的地区仍然有不小的市场需求,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扩展资料 安防 工厂已经不再是传统概念中的生产和加工等简单的部门叠加,而是包含了行政、研发、生产、仓储、物流、接待处、办公室、餐厅、后勤处、停车场等多个场所的综合区域。 从工程的角度考虑,企业工厂的安防系统设计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企业工厂一般规模比较大,安防的子系统比较多,所以需要一个大的兼容性强的集成平台来管理所有子系统;企业工厂监控范围广,保护对象较多,安防系统规模较大。 并且企业工厂的安防系统比一般的项目更加复杂,通常需要集成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消费系统等,而普通项目一般只需要前三者;企业工厂的安防一般要求分步控制,集中管理,它的扩展性要求比较高。 企业工厂的安防应用系统都是一些综合性的系统或解决方案,其安防产品主要涵盖CCTV视频监控、门禁、报警、周界、停车场、电子消费等子系统,这些子系统的集成将是安防系统的重要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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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目前是否有效?

  依然有效。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   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者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企业所有者应当对投标者全面评审,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   (五)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法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订立承包或者租赁合,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编辑本段]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六)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七)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五)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依法履行合同;   (九)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工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编辑本段]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销售前款所指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损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等行政部门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地行行业指导。

请问在社保办理中农民工类别与农村劳动力的区别是什么

农民工要贵些,应为是在城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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