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对大医院“疗效”不佳?
随着九月的到来,国务院医改办宣布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全国已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尽管我们已经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目标下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在降低药品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的问题方面,我们仍然任重道远。
一些专家指出,基本药物制度在大医院的表现似乎并不如预期。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零差率”销售模式,其零售指导价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单位则负责确定统一采购价和零售价。这种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医药领域的高定价、高利润、高回扣的趋利导向,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改变。这一制度的推进也触及了医药领域的不当得利,因此必然会因为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一些抵触行为。
基本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应用范围。对于二级以上医院来说,由于患者病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危重性,很难完全限定用药行为。基本药物目录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推广一直面临困难,仅在局部地区实现了基层向上的零星延伸覆盖。即使硬性规定使用比例,大医院的医生也有可能通过一些手段规避,反而增加实际支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限于自身业务能力,虽然药品收入比例偏高,但绝对数却不大。群众的大部分医药费用并非消耗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上。相反,二级以上医院拥有复杂的收费项目,人均诊疗费用更高。基本药物制度这味猛药似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靶点”,这在某种程度上有些辨证不准的意味。即使基层成功试水并自下而上完成逐级覆盖,也只能在覆盖率、配备率等指标上体现成果,我们不宜高估其降低药品费用负担的实际作用。
回顾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我们曾在2009年设定了明确的里程碑:每个省(区、市)在30%的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展望未来,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且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关乎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更是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期待其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