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的崭新篇章:劳动者的福音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迈入新的里程碑。这一法律的修订,无疑为劳动者在面临职业健康威胁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被迫面对严峻健康挑战的情况,新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这一举措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无需为寻求诊断而奔波。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也不得拒绝劳动者的诊断要求,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诊断。
为了进一步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新法还详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职业病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将负责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诊断标准,并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法的规定将更加便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于解决过去诊断鉴定中的主要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据卫生部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病例27240人,其中尘肺病23812例,较2009年增加了64.3%。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解释道,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强,从接触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执法力度的加大使得隐形问题逐渐暴露。他进一步指出,前几年中小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上的投入少、欠账多,这些问题都隐含在用人单位内部,如今正逐渐浮出水面。
那么,对于那些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应该如何救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表示,这些病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应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筹集专项救治资金。此次修法还规定,这部分病人可以向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也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他们获得医疗救治。
在此,微微健康网提醒广大劳动者,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明显,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主要的预防措施包括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接触水平、提高工人健康水平并加强个人防护等。为了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共创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