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进新农合支付改革
农村医疗改革,关乎千家万户农民的健康福祉,其步伐的推进承载着广大农民的希望与期待。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医疗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生部、发改委和财政部于5月15日联手发力,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份《意见》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农村医疗改革的前行之路。它明确指出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应坚守的基本原则。要在统筹区域内,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实行全方位的支付方式改革,以防止医疗机构采取规避新支付方式的行为。
《意见》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在确立支付标准时,会参考基线调查数据、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也会考虑前三年病种的费用平均水平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这样的设计旨在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推进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偿方案的调整以及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适时的动态调整。
在保护农民利益的《意见》也注重兼顾医疗机构的发展。通过科学确定农民的费用分担比例,确保不增加农民的个人负担。通过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使医疗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从而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质量是医疗服务的生命线,《意见》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强化质量监管,确保改革后的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实现保证服务质量和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双重目标。
在支付方式改革方面,《意见》对乡(镇)、村两级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区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等测算确定预算总额。要求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还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模式。这一举措旨在推动农村医疗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这份《意见》为农村医疗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农村医疗改革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农民的健康福祉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