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约定之一受益人的判决(车险保单之一受益人判决)
车险受益人介绍:曲阳法院裁定银行作为车险之一受益人约定无效
在曲折的S232省道上,一起车祸让马古庄村的康某与张某的车辆双双受损。事故清晰明了,康某负全责,而张某无责任。在随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关于车险保单上的“之一受益人”问题引发了争议。这究竟是何意思?曲阳法院又如何裁定银行作为车险之一受益人的约定不成立?让我们一起来这其中的故事。
【事故回溯】
2018年6月1, 康某驾驶自家轿车行驶至马古庄村加油站附近时,与张某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法院委托评估,康某损失近万元,而张某的损失更是超过1.3万元。面对这样的损失,康某选择了赔偿张某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商业险保单中特别注明银行为“之一受益人”,保险金的支付需要得到银行的授权。这一条款引发了康某的质疑,并引发了法律纠纷。
【法庭辩论】
在曲阳县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之一受益人”约定是有效的。他们认为这是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而康某的代理人则引用了《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出该规定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本案涉及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解读】
经过审理,曲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康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以银行为之一受益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并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康某的保险理赔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车险保单中“之一受益人”的争议,也体现了曲阳法院对保险合同的深入理解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判断。法院的判决不仅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保险理赔案件,更是对保险合同法律条款的一次深入和解读。曲阳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如何理解并应用保险合同的鲜活案例。